同性戀是破壞神所設立婚姻的制度

財團法人真耶穌教會台灣總會 函 102年11月22日真台牧字第102-0539號

受 文 者:全體教會、祈禱所、傳道者
副本收受者:各區辦事處、總會負責人、教牧處

奉主耶穌聖名

主 旨:請全體教會、傳道者安排102年12月在安息日講述「同性戀是破壞神所設立婚姻的制度」,請知照。

說 明:
一、依據第21屆常務負責人會第12次會議第6號案決議辦理。
二、近期來,同性戀團體要求修改民法中的「婚姻法」,使同性戀者可結婚組成家庭,且已在立法院一讀通過。若立法成功,影響家庭深遠,又違背神設立一夫一妻男女結婚組成家庭的婚姻制度,這豈不是所多瑪城的翻版,致神要毀滅這城。
三、為提醒本會信徒勿受此惡風之影響而認同「同性戀合法化」,並應在聖靈中禱告保守自己在神的愛中,避免落入同性戀之迷惑。懇請全體駐牧教會之傳道者在102年12月份於所駐牧的教會在安息日的時段講述之。
四、願神帶領賜福,使我們所作的工蒙祂悅納,榮耀主名。

附 件:參考講義

順頌

以馬內利

 

總負責 林永基

葉專宏傳道 講道   陳忠揚傳道(北投)  陳忠揚傳道(淡水)

張承軒傳道(關東橋)  張承軒傳道(新竹)

 

 

同性戀議題探討

一、定義                                                                                                                                    趙明洋

(一)單詞「homosexual」直接翻譯指「同性的」或「同性戀者」,來源於希臘語前綴「homo-」(表示「相同的」)和拉丁詞根「sex」(表示「性」)。

同性戀是指對於同性者有性的興趣與性的接觸,是指一種對同性的性傾向,同性戀包含著兩個意思,分別是同性戀的傾向(orientation)及同性戀的行為(act),有同性戀傾向的人不一定會有同性戀行為,另外,同性戀者也不一定是單性戀者,他們當中有一些是雙性戀者。

(二)名詞解釋

1.同性性傾向(homosexual orientation)指對同性的情感或慾望,即具有自己無法抑制想要與同性有親密行為的想法,。有同性性傾向者繼續發展會成為同性戀者。對受輔導者應有較多且正確了解,審慎判斷並應加以輔導關懷。

2.同性性行為(homosexual deeds)指與同性產生的性行為,包含與同性親吻、愛撫,乃至互相自慰或性器官的接觸。這是聖經所禁止且是神所憎惡的行為〈利十八22、廿13〉。

3.同性戀(homosexuality)是指在自我意識中戀慕同性的情愛行為或現象。

4.同性戀者(homosexuals)。指認同自己的同性性傾向並意識地表現同性戀行為者。

同性戀者在現實上可能因某些客觀因素使之無法實現同性性行為,但意識上卻渴望實現同性性行為。同性性行為是同性戀至終必然導致的行為。

有同性性行為者不必然是同性戀者,因為可能他-她並不認同這種行為,而是被迫為之〈如在軍中或監獄〉。相同地,有同性性傾向者也不必然是同性戀者,因為他-她可能不認同這種傾向並且不依此實現為同性戀行為。依此,同性性傾向只是構成同性戀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而認同並欲求同性性行為才是構成同性戀的充分條件。在輔導之前應對此有正確了解與判斷。

 

二、依判斷指標分兩大種類

(一)確定型同性戀認定的標準

1.不可抑制的想要和同性有親密行為的幻想。渴望同性的書信、文字、談話,殷切希望與同性互動,甚至為之神魂顛倒。

2.情感和性慾的對象只限於同性,對異性沒有興趣。對異性性反應有排斥感

3.是一種出於自我意識與持續性的反應,不是因情境性或強制性而產生的同性戀現象。

4.經常會感覺孤獨、較強的抑鬱,部分尚有罪惡感、羞恥感。

(二)變化型的分類

1.意念性的同性戀。少數極端的女權運動者因敵視男性而出現的同性戀行為

2.強迫性或剝削性的同性戀行為。即受外來強制力量非自我的意識與意願所產生的同性戀現象。

3.情境性的同性戀。指因環境與人際因素的誘發所造成被動性的同性戀現象,如在單一性別的環境,宿舍軍中或監獄、軍艦、船艦。通常遠離此情境影響即會恢復原狀。

4.放縱型的同性戀。年輕人縱容自己或因好奇而嘗試各種性行為,但事實上,他們不一定是同性戀者。

5.交易型同性戀。受金錢或利益誘惑所產生的同性戀行為。

6.雙性戀。能同時被同性及異性喚起性慾,與相同和不同性別者均發生性行為者。

三、成因

(一)以下原因使男性容易有同性性傾向或發展成同性戀者:

1.成長過程缺乏父愛與父性形象的認同與學習,而對母親過分依賴。

2.母親對其他女性不信任的情緒移轉給兒子,使得兒子對女性產生不信任

3.生活周遭有太多的女性,如:母親、姊妹、姑姑、阿姨等,使該男孩的思想言行都傾向於女性化。

4.兒子性別不是父母所期待的,因此有意無意地把他教養成女孩。

5.常被父母輕視責罵、被貶損了男子氣慨的兒子。

6.雙親對性都有恐懼感,使孩子對性產生了歪曲約觀念,因此成長後不易適應異性戀的生活。

7.母親過分寵愛兒子,造成母子間異常的情感連結,使兒子無法與其他女性相處。

8.強勢的母親對弱勢父親的兇悍與鄙視態度使兒子害怕與異性相處。

(二)造成女性容易有同性性傾向或發展成同性戀的原因:

1.不穩定的家庭環境、父母不和,母親受家暴傷害或不平等對待。

2.女性有受創的經驗,如被虐待、騷擾或性侵等,對男性缺乏安全感進而恨惡男女間的關係。

3.母親讓女兒有畏懼作女性的感覺,因而傾向男性化。

4.父母強烈希望她是男性,並安排明顯的男性化經驗。

 

四、影響

(一)社會的標簽與壓力                                     (二)傳統家庭的排斥或輕視

(三)常更換伴侶,「失戀」造成心理創傷       (四)濫交、無真實感與不滿足

(五)造成人際關係的障礙                                 (六)對易染性病的恐懼

 

五、同性戀三個錯誤的迷思

(一)錯誤迷思其一:同性戀是先天性遺傳,是天性中「自然地」行為,因此合理化「同性戀」。

辯正:

1.同性戀是否為先天性遺傳,目前醫學研究尚無一致與確定的結論

2.從聖經看可以確定起初神的創造是各從其類也各從其性,分別男女、公母以利繁衍後代〈創一25/27、五1/3〉。

3.始祖犯罪後,罪的權勢進入人的生命中作王〈羅五12、14〉人從小便存著惡念〈創八21〉放縱肉體的私慾,隨著肉體和心中所喜好的去行〈弗二1/3〉產生各樣淫亂罪〈創四19、六2、十九5,羅一24/27〉。

4.「自然地」行為不必然正確,仍需要討論其道德性與倫理性

5.不合聖經真理及倫理道德、善良風俗、法律等行為,不能任憑其「自然地」發展並合理化。

6.人從小便存著惡念,具有貪婪、說謊、嫉妒、自私、自大、怠惰等本性,但並不依此主張可以合理化、正當化這些行為,為實現人更高的道德價值應該要透過教育輔導改正其行為。基督徒更應藉助信仰力量靠,聖靈治死身體的惡行,得著生命的超越與更新〈羅七23/25,八1/2、12/13〉。

7.聖經教導基督徒的生活原則是不隨從肉體(羅八4/11),不放縱肉體的情慾(加五16/21)。跟著肉  體慾望的「感覺」走必然一路沉淪到底。

8.要逃避淫行,我們的身子是聖靈的殿,是重價買來的,要在身子上榮耀神〈林前六18/20〉。

 

 

(二)錯誤迷思其二:同性戀、同性性行為、同性婚姻是各人的權利與自由

辯正:

1.同性性行為、同性婚姻權利訴求,其主張合理化、立法化乃基於前述「先天性遺傳」說之立論基礎。

2.就法律層面而言,生為人、身為人的最基本權利都應該被維護與尊重。

3.但不意味不合倫理道德的權利該被維護,「權利」之維護乃在道德倫理之內,法律之訂定應有道德倫理作基礎與考量。同性戀相關權益問題縱使修法通過,也僅是以較低層級的標準來要求。聖經真理才是基督徒的最高行事原則。

4.聖經視非婚姻內之性行為淫亂,同性淫亂與異性淫亂皆是聖經所禁止。

5.神所設立的婚姻制度是一男配一女〈創二24,太十九5、6,可十7、8〉,故同性婚姻是違反神所立的婚姻之道。

6.非在神所設立的婚制中所發生的性行為,聖經觀點都指為淫亂罪。所以婚前性行為、婚外性行為及同性性行為皆是淫亂罪〈申廿二22/24、 28,出廿二16、17,利十八22;廿13〉。這是道德議題也是信仰倫理的議題。

7.以「權利」為單一的訴求或無上限的要求,至終只是踐踏道德的尊嚴,基督徒更可能因此違反聖經原則而出現得罪神的行徑。

8.渴望發生同性性行為的同性戀者更應接受輔導與矯正。以避免繼續發展成同性性行為。

9.權利與義務是相對的關係。神設立婚姻乃有生養虔誠後裔的神聖責任〈瑪二15,創二28〉,同性婚姻是根本地以人為因素拒絕婚姻上的責任。

 

(三)錯誤迷思其三:同性性傾向、同性戀是無法改變的也是不需要改變的。

辯正:

1.同性戀行為是不是無法改變的,正反兩方的研究皆聲稱有其有利主張。

2.從信仰角度言,在所人不能在神凡事都能〈太十九26〉透過信仰的途徑與信靠神的方法仍可有效的改變。依人角度言,同性性傾向、同性戀是無法改變的,此乃屈服罪的權勢底下,未曾努力即告投降的沉倫作為。

3.人類當前的困境是,不認為這是罪的權勢所帶來的墮落情景,甘於作罪奴僕則永遠受其轄制。不認其為病症,不接受矯治,結果引致病入膏肓。勝罪惟一一途乃靠神向其宣戰,與罪為友永受轄制,與罪為敵方有勝罪除罪之可能〈約壹一7/10,來二18、四15、16,十二4〉。

4.具同性性傾向者須被關懷輔導,我們要憐憫被罪轄制的同性戀者,助其脫離轄制與束縛。我們所反對的是同性戀的「罪」,所憐憫的是被罪性綑綁的「人」。

5.人生本是戰場,處處有爭戰,人人有爭戰,對抗罪累的爭戰是必要而神聖的。各人有不同的戰場,但作為得勝者,才能活出人性的尊貴與價值。

 

六、判斷與應對

(一)性道德的基礎 ,神是善的唯一源頭

1.神是一切美善的源頭,祂樂意向人啟示自己。祂是唯一的良善。

善的只有一位(太十九17)伊甸園裡的善惡果給人的啟發(創二、三)—-

神的話語與命令即是道德善惡的標準〈詩百十九9/11〉。

2.神向人啟示〈提後三16〉,由上而下,突破有限與無限之間的深淵。

藉著人的理性(悟性)並透過信心,使人能知神的心意

3.神的命令(律法)顯明其聖潔、良善本性,公義特質及其無窮的智慧,

神的旨意乃要人成為聖潔,遠避淫行〈帖前四3/5〉。

4.基督徒倫理乃以神為中心,即神本倫理,非以人為中心之人本倫理。

(世俗倫理、哲學倫理、成功倫理、快樂論、情境倫理等)

5.神本倫理顯示神命令的權威性。

6.杜斯妥也夫斯基曾說「如果神不存在,一切事情都可以發生」。。

神是一切道德的基礎。人不敬畏神,性倫理性道德即蕩然無存。

7.審判

(1)神是全人類的公義審判主〈創十八25,林後五10〉。

(2)倫常言行是審判的依據,按照各人所行報應各人(羅二6,啟廿12、廿二12)

 

(二)聖經的原則

1.所多瑪和蛾摩拉事件與居比亞事件—〈創十九章,士師記十九章22/26節〉

(1)兩事件中暴徒意求發生同性性行為〈創十九5/8,士十九22/24〉

(2)兩事件都是令人髮指可怕的集體犯罪〈創十九4,士十九25〉

(3)兩事件呈現出侵害性的暴力現象〈創十九9/11,士十九25/27〉

(4)罪惡帶來災禍與毀滅〈創十八20十九15,士廿47/48〉

(5)對罪的縱容與包庇促成更深的罪惡與傷害〈創十九8,士十九23/24、廿13〉

(6)罪惡權勢對人類社會與人性尊嚴造成極大傷害。

(7)性犯罪伴隨集體與暴力,令人無法想像其可怕。

2.利十八22;廿13——男人不可與男人行淫,這本是可憎惡的。

3.羅一26、27——棄了順性的用處,男人不可與男人行淫,受當得報應。

4.林前六9~10,提前一11——親男色的不能承受神的國。

5.猶7——隨從逆性的情慾,同性性行為,就受永火的刑罰。

綜括以上經文,聖經中無論舊或約新約都一致地明確認定,同性性行為是錯誤且該禁絕的,是神所憎惡的,是惡事,是醜事,是可羞恥的情慾。同性性行為不但污穢自己身體,且是神所憎惡並會帶來神的審判與刑罰,個人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至終帶來永火的刑罰,保羅在羅馬書更直指同性性行為是根基於人對真神的悖逆與不敬畏的表現〈羅一21/25〉。

 

(三)教會的應對策略

1.教導夫妻有責任經營美滿健全的家庭生活,給子女看見好榜樣

2.宣導家庭教育的重要性——父母親的教育方法與責任,以及對待兒女的正確態度與愛心。

3.鼓勵設立家庭祭壇——培養兒女對神的敬畏與信心,教導合乎聖經的正確的性認知與態度,並讓兒女了解世界的誘惑。

4.善用團契關懷與互動。

5.牧長的關懷與輔導

 

(四)實務/具體行動

◎對於非同性戀者〈預防與一般性教導〉

1.教養正確的性別認知,使其從小認清自己的性別與本分

2.鼓勵參與宗教教育,促進兩性正確、健康的互動

3.經營美滿婚姻,建立幸福環境,

4.以聖經教導對同性戀的了解

5.教導對同性戀者有正確的態度與應對

 

 

 

◎對於有同性戀傾向者

1.關懷不加歧視

2.灌輸正確性傾向的認知

3.持續關懷引導陪伴、輔導、代禱

4.建立讀經禱告的靈修生活

5.祈求聖靈能力,使生命得著更新過新生活

 

◎對於同性戀者

1.關懷不加敵對

2.導正錯誤的性認知

3.更換環境,遠離誘惑

4.建立可信靠友誼,陪伴、輔導代禱

5.鼓勵禁食禱告認罪悔改

 

§弟兄們,若有人偶然被過犯所勝,你們屬靈的人就當用溫柔的心把他挽回過來;又當自己小心,恐怕也被引誘〈加六1〉。

 

◎第四十三次聖職會

案題三:什麼是致死的罪?

決議:照真理研究之結論通過。

淫亂、拜偶像、姦淫,、作孌童、親男色-同性戀、偷竊、貪婪、醉酒、辱駡、勒索(林前六9,10)

污穢、邪蕩、邪術、仇恨、爭競、忌恨、惱怒、結黨、紛爭、異端、嫉妒、兇殺、荒宴(加五19~21)

褻瀆聖靈(太十三31,32)

膽怯、不信、可憎、說謊話(啓廿一8)

 

◎真理研究委員會議決事項討論公決(1990年8月12日第五十次聖職人員會議第二號案)

同性戀的信徒當如何處理?寬留-輔導?嚴懲-除名?

A.同性戀者若有性行為關係,根據(羅一26~27;利十八22、二十13)應除名。

B.若是出於無知,則加以輔導,若繼續犯罪,則應除名。

C.若僅出於心理因素的同性戀者,應輔導之。

 

同性戀與幸福婚姻

羅真聲

 

前言

(一)「愛護健康家庭,打造幸福台灣」小冊。

(二)1970年代的學生時期

1.同性戀屬變態心理學

2.同學間無同性戀,當兵亦是。

 

一、同性戀的起因

(一)生理基因

1.同性戀最愛的解釋

△出於本性

2.不能肯定

△很多研究不能證實

(二)幼年環境

1.父母失和

△畏懼婚姻

2.有關單親

1若因父母離婚,較有負面影響。

2若因父母一方離世,因憐恤,較正面。

3.長大再有感情問題

(三)道德破產

1.台灣環境

△什麼是真理,沒有是非標準,不犯法就可。

2.歐美社會

1不信聖經

2不敬畏神

3不信耶穌救贖

 

二、同性戀者的期望

幸福婚姻

(一)因一夫一妻帶來的不幸。

(二)不受一夫一妻的約束。

1.不必痛苦在一起

2.可以滿足私慾放縱

(三)多元成家

1.同性婚姻

△將民法972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中的「男女」二字刪除。

2.伴侶制度

△適用同性及異性戀,直系血親外,皆可成為伴侶,不限性別,都能簽訂伴侶契約。

3.多人家庭

△多人成家,共同生活,不以一對一親密關係為基礎,不以親屬關係為必要,自主選擇多人家屬。

4.收養制度

△可領養小孩

 

三、幸福婚姻的實現

擁有真愛(林前十三7、8),愛如死之堅強,嫉恨如陰間之殘忍(歌八6)

(一)愛是凡事包容

(二)愛是凡事相信

(三)愛是凡事盼望

(四)愛是凡事忍耐

(五)愛是永不止息

△永不放棄

(六)神就是愛:愛的源頭

 

四、如何面對同性戀的衝擊

對真教會的考驗,因婚姻幸福才能解決同性戀的難題。

(一)建立美滿幸福的家庭

1.夫妻恩愛

2.兒女在愛中長大

(二)培養長大成熟的靈性

1.熟練仁義的道(來五13、14)

△能分辨好歹

2.表現生命的道(腓二14~16)

如明光照耀

1以神為樂(羅五11)

2滿足喜樂(約十五9~11)

(三)體會基督憐憫的心腸(腓一8)

1.主喜愛憐恤(太九10~13)

2.二個實例

1打電話的弟兄

2自殺的姊妹

 

 

 

 

五、化解同性戀者的困惑

回歸聖經的權威

△知識高漲

(一)建立對神的敬畏倚靠

△從人本到敬畏神

(二)明白耶穌的救贖恩典

△靠自己除罪,把罪合理化

(三)順服聖靈的帶領引導

1.逃避少年的私慾(提後二22)

2.不放縱情慾(加五16)

3.治死身體惡行(羅八)

(四)體會基督的憐憫大愛

△怎能與基督的愛隔絕

 

結語

(一)萬惡淫為首

(二)識破魔鬼的詭計

(三)啟示錄的大淫婦

 

同性戀與幸福婚姻

羅真聲

前言

最近有一本名為「幸福台灣小手用」,很擔心台灣像一些國家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因為立法院於2012年12月已將民法第672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的「男女」修改為「雙方」通過一讀,目前進入二讀前審查的階段。(2013年9月資訊)。

1970年代初期,我就讀中原大學心理系時,修一門「變態心理學」,就是將同性戀列為變態心理,屬於不正常。同學相處,甚至兩位男同租一間房屋,未曾聽聞同性戀的事;大學畢業當兵,都是大男生日夜一起生活出操,也未曾聽聞同性戀的事。

四十年以前的台灣社會,千百年來很少有同性戀的問題,想不到近四十年來,同性戀卻快速發展,把本來認為不正常的視為正常化。

猶記得1987年跟台灣青年訪韓、日,在韓國機場碰到蔡彥仁弟兄,他私下跟我說:「在美國如果同性牽手,會被人用異樣眼光看待。」當時,我仍不解;因26年前的台灣仍少有同性戀的事,而美國社會仍無法接受。

 

同性戀的起因

近幾十年來,很多人在研究同性戀,對於起因,在此列出幾點供參考:

一、遺傳基因

同性戀就是因生理機能傾向同性,而不是異性相吸,所以,同性戀是出於本性、本能,就如異性相吸一樣自然。

這是一般假設性的說法,如果真是這樣,也該是極其少數,不像現今這麼普遍,甚到是全世界性的;因為在我年輕的時代,就很少碰觸這種事情。

二、幼年環境

以前少,現今會這麼多,主要就是環境的問題。

孩子的成長,最擔心害怕父母失和。如果父母離異,父親難免會對兒子數落母親的不是,使兒子對女人沒有好感;而母親也難免會對女兒講父親的是非,使女兒對男人印象不好,這些問題在在都會影響同性戀。如果以後孩子長大,感情又不順遂,更會促成同性戀。而今,父母離婚率越來越多。

三、道德破產

知識爆發,個人主義抬頭,以人為本,傳統沒有約束力,道德隨之破產,是非標準在那裡的以前、中學時代、男生光頭短髮、女生清湯掛麵視為理所當然;而今,長髮短髮隨心所欲。也漸漸思考,為何一定要一夫一妻?標準在哪?真理在哪?

歐美社會,雖是基督教國家,原本是以聖經治國,但因知識啟蒙,自認用人的聰明可以讀懂聖經,而不願謙卑求神啟發,所以,聖經演變成文學作品,無法體會生命之道的震撼;也因此,歐美的基督教漸沒落,青年人不再相信聖經是出於神的啟示,不相信耶穌的救贖,不敬畏神,就隨著心中所喜好的去行,性泛濫,夫妻婚姻瓦解。

同性戀者的期望

就因為傳統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帶來許多的不幸,無法實現美滿幸福;也因著大環境價值觀的改變,許多顛覆傳統的看法作法,同性戀應運而生;所以,我們可以了解,同性戀者其實也很渴望實現幸福的婚姻。

既然一夫一妻不能美滿幸福,甚至帶來不幸,何必這樣痛苦呢?同性戀者就主張跳脫這種痛苦的桎梏,不受一夫一妻的約束,自由尋找喜歡的對象,隨時滿足肉體性慾的須求,合則來,不合則散,極為瀟灑;最近,在台灣繼立法院修正民法第972條一讀通過之後,又有人推出「多元成家」。

所謂多元成家,就是由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所提出,強調四項特點:「同性婚姻,伴侶制度,多人家屬,收養制度。」預計不久的將來可能送入立法院。

一、同性婚姻

將民法第972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中「男女」二字刪除(與立法院一讀通過的類似)。

二、伴侶制度

適用同性及異性戀。直系血親外,皆可成為伴侶,不限性別,都能簽訂伴侶契約。

伴侶間沒有性忠貞義務,單方意願可解約,不必有姻親關係,可財產繼承。

三、多人家屬

多人成家,共同生活,不以一對一親密關係為基礎,不以親屬關係為必要,自主選擇多人家屬。

四、收養制度

同性戀、異性戀,跨性別者結合之伴侶關係皆可領養小孩。

 

幸福婚姻的實現

多元成家的訴求,真能實現幸福的婚姻嗎?「愛情如死之堅強,嫉恨如陰間之殘忍」(歌八6)這是自古不變的真理。因著愛,可以犧牲一切,甚至性命,因為愛是如此地專屬惟一;反之,因愛所產生的嫉恨,卻是非常的恐怖,如陰間之殘忍,手段極為凶狠,這是常見的新聞。所以,並不是如多元成家的訴求那麼簡單,來者不拒,去者不留,不留一片痕跡,不帶走一片雲彩;恐怕帶來更悲慘的結局。

一夫一妻所追求的幸福婚姻並非椽木求魚,只要本著聖經的真理,靠著聖靈的帶領,必能實現。「愛是凡事包容、凡事相信、凡事盼望、凡事忍耐,愛是不止息。」(林前十三7、8)

一、愛是凡事包容

我們都承認沒有一個完全人,人都有不完美的缺點,相處久了,就會發現對方的缺點,這時就須要包容接納對方的缺點,這就是愛,愛的溫暖也是在此,愛與被愛何其溫馨。如果發現對方的缺點就棄之不顧,這怎麼會有愛呢?這怎麼是婚姻呢?

二、愛是凡事相信

相知、相惜,進而相處,這過程是因為相信,如果不相信怎能相處呢?彼此隨時準備離開的婚姻,怎能相信呢?「多元成家的伴侶制度,伴侶間沒有性忠貞義務,單方意願可解約」,這怎麼會有愛呢?這種婚姻真是兒戲。

三、愛是凡事盼望

有夢更美,美夢成真;我的未來不是夢,我的未來會更好;這是大家對未來都有更美的期望。

婚姻開始,雙方來自兩個不同家庭的環境,難免會有一段磨合期,只要肯包容相信,一定會越來越好,這就是台灣諺語:「倒吃甘蔗,越來越甜的婚姻」。

四、愛是凡事忍耐

各行各業都須忍耐,才能事業有成,婚姻雙方的相處,既要經過包容接納的磨合期,也是要忍耐,雙方不忍耐,婚姻怎能幸福呢?牙齒與舌頭的關係最緊密難免都會有咬到的時候。

五、愛是永不止息

愛情眾水不能息滅,大水也不能淹沒;若有人拿家中所有的財寶要換愛情,就全被藐視。(歌八7)

真愛是經得起時間、環境的考驗,永不止息;山盟海誓,海枯石爛,永浴愛河,不會遇到一些挫折就灰心放棄。當然,一般人會懷疑真有此愛情嗎?就是因看到太多的不幸,才會有多元成家的草案。不過,我們相信因神的大愛,耶穌基督的憐恤,聖靈的帶領,確能實現擁有真愛的幸福婚姻,在真耶穌教會我們也看到了許多美好的見證。

 

面對同性戀的衝擊

近代,同性戀的快速發展,有一種銳不可擋的趨勢;台灣的立法院已醞釀將同性婚姻合法化立法,所以,台灣守護家庭希望透過全民公投,不要僅由少數立法委員決定。

 

 

不管未來如何,我們已深深體會黑夜已深、白晝將近,現今正處於末日的世代,我們該如何面對同性戀、多元性別、多元成家的淫亂世代,這也是對真教會的實際考驗。

一、建立美滿幸福的家庭

信仰不再只是理論、口號,真正要將信仰化為生命,落實在家庭中。在現實的環境中,我們同樣會遇到考驗,別人不知所措,造成不幸;我們卻因有主耶穌,能轉憂為喜,轉危為安,夫妻更加甜蜜恩愛,否則,我們怎能教導孩子面對同性戀的衝擊,我們的教導又怎麼讓孩子們信服呢?

有關建立美滿幸福的家,可從其他很多地方得到相關的道理,在此不再贅述。

二、培養長大成熟的靈性

凡只能吃奶的,都不熟練仁義的道理,因為他是嬰孩;惟獨長大成人的,才能吃乾糧,他們的心竅,習練得通達,就能分辨好歹了。(來五13、14)

同性戀的背後有許多的理論基礎,如果不熟練仁義的道理,真的很難分辨。同性婚姻合法化雖尚未立法,但是相關的觀念,透過媒體,甚至教育環境,已大大衝擊成長孩子的思想;所以,我們責無旁貸,要想出各種方法,使孩子有長大成熟的靈性,將來有一天,像一些或家通過立法,更可在學校殿堂,公然傳授同性戀的教育;我們真的該預先做好準備。

三、體會基督憐憫的心腸

耶穌在屋裡坐席的時候,有好些稅吏和罪人來,與耶穌和祂的門徒一同坐席。法利賽人看見,就對耶穌的門徒說:「你們的先生為什麼和稅吏並罪人一同吃飯呢?」耶穌聽見,就說:「健康的人用不著醫生,有病的人才用得著。經文說:『我喜愛憐恤,不喜愛祭祀。』這句話的意思,你們且去揣摩,我來,本不是召義人,乃是召罪人。」(太九10~13)

現今的世代,同性戀者越來越普遍,我們該會有很多機會與他們相處,我們該如何面對,除了不受影響以外,該是本著基督憐恤的心腸引導感召他們。

有一位弟兄是優秀青年,也曾領會,明知那種同性戀的念頭與聖經不符,但那股力量極為強烈,要趨使他去找同性伴侶,不然就去死;因此,他體會「你們與罪惡相爭,還沒有抵擋到流血的地步。」(來十二4)

另有一位姊妹竟因同性戀的困惑,而走上自殺的路,對她家人的打擊何其大!

培養長大的靈性,只是我們當盡的本分,當面對那力量的衝擊,真須仰望主耶穌基督的憐憫,若事先的培養尚未完成,靈性不夠長大,又如何能得勝呢?更須主耶穌的憐恤。

 

化解同性戀者困惑

知識爆發,人權高漲的年代,為何婚姻一定要一夫一妻,真的很難找到答案;傳統道德架構一一瓦解,用道德良知要約束婚姻,真的很難令人信服。台灣的婚姻法律是建立在過去的道德良知基礎上,因此,就面臨了修法的問題。

我們之所以堅定相信婚姻是一夫一妻,是因聖經明確教導;如果不信聖經,這種一夫一妻的婚姻也就瓦解,就如一些歐美國家。所以,我們一定要把聖經的權威找出來,這是一場微妙又很重要的屬靈之戰。

今天,我們之所以相信聖經,並非從高言大智入門,乃因謙卑對主耶穌的相信,化解了各人所遭遇的痛苦危機,也因此相信由耶穌而來的聖經;再繼續維持這種對耶穌的信心,研讀聖經,更印證了聖經所描述的生命之道,屬靈的體驗更深入,生命的難題一一排除;所以,在台灣我們雖然沒有如歐美社會歷史悠久的基督教文化,我們卻堅定相信聖經的權威,因我們是以信入門,以信為本,就如保羅所言:你們是因聽信福音,靠聖靈入門。(加三2、3)也說:神的國不在乎言語,乃在乎權能。(林前四20)

雖然我們已確信聖經的權威,但我們也了解仍有一批青年,因受外在知識的影響,如歐美的基督徒,無法確信聖經的權威,我們惟有忍耐等候神開啟心門的時刻到來(提後二24~26);就如早期我們相信也是經過一段的歷練而來。

當我們確信聖經的權威之後,我們就可如「幸福台灣小手冊」所言:「我們應該尋求其他更有效的方法幫助同性戀者解決他們的問題」,透過聖經,我們真的可以化解同性戀者的困惑。

一、建立對神的敬畏倚靠

現代人雖知道要敬拜神,卻不敬畏神,以自己的方式敬拜,不過是一種聊勝於無的自我安慰;對神不敬畏,怎能從神那裡得幫助呢?

因著聖經,我們明白有一位權能的神,是創造宇宙萬物的主宰,在祂沒有難成的事,祂與人又有很親密的父子關係,一夫一妻的婚姻從祂而來,只要我們敬畏神,遵行祂的道,婚姻的路雖然坎坷,祂會引領我們漸入佳境。即使天生的殘缺,祂也有權能醫治。只要我們願意信靠。

也因著對神的敬畏,明白遵行祂的道,才能明辨是非,才有真理,知道一夫一妻婚姻是神訂的真理,「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創二24)

二、明白耶穌的救贖恩典

世上沒有完全人,這是全人類都能接受的事實,孔子說:「聞義不能徙,不善不能改,是吾憂也。」保羅說:「我們願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作。……我真是苦啊!」(羅七19、24)從聖經我們可以清楚明白,就是因為本來神所創造完美的人,不聽從神的話,犯了罪,罪就進入世界,罪進入人心做王,使人做人所不願意的惡。有良知良心的人,常為此天人交戰而憂苦。

耶穌基督就是為此而生,要將人類從罪惡中救出;因祂是無罪的神降生為人,所以,祂如代罪羔羊,為人類的罪被釘死在十架,為人類償還罪債,也因此,藉祂十架所流寶血可以洗去人類的罪,羅就不再人身上做王,人就可以脫離罪,願意的善就可以做,不願意的惡就可以不做。

 

三、順服聖靈的帶領引導

同性戀者不談罪,認為犯法才是罪,而國家法律是人訂的,也常常更改,不是真理。也因不談罪,把內在本性良知的惡合理化,就可只要喜歡就去做,放縱內在的私慾,尤其男女的肉體情慾,為所欲為,似乎很快樂,卻是帶來更大的痛苦,內在的空虛更大,借酒澆愁愁更愁。

雖然人無法勝過內在的惡,耶穌卻可救我們脫離罪惡;又賜下聖靈使我們有力量勝過內在的情慾,因聖靈和情慾相爭,我們當順著聖靈而行,就不放縱肉體的情慾了。(加五16)甚至可以靠聖靈治死身體的惡行而滿有生命平安。(羅八6、13)

 

結語

人類的成長須要不斷地教育,不只教育專業知識技能,也教導行事為人的道理;不可想殺人就殺人,不可想罵人就罵人,須克制情緒,也就是要自我改變;否則,後果不堪設想。同理,男歡女愛也要克制,不能想愛就愛,要看時看地。

然而,現今的社會不但沒有教育克制性慾,還鼓勵放縱;沒有教育性別角色的認同,卻教育跨性別的探索。高抬個人主義,強調自我意識,似乎不肯改變的維護自我,沒有正向教育的改變,其實是逆性的另類改變。沒有真正維持不變的真理,真能幸福嗎?

一夫一妻的婚姻,除了是神訂的真理之外,就是要藉一夫一妻讓人享受完美的人生。那男人獨居不好,造一位女配偶幫助他,而有甜蜜的生活。雖然丈夫不好,卻有妻子幫助;雖然妻子軟弱,卻有丈夫疼惜;夫妻都學改變自己,就因為這樣,體會神的愛,丈夫愛妻子,正如基督愛教會,為教會捨己;因人的愛能提昇有神的愛,而神的愛又能進入到夫妻的愛中,如此相輔相成,何等幸福,在基督裡,我們真的已享受了這種幸福。

歷史上的今天

Posted in 最新消息, 聚會錄音檔.

發表迴響

你的電子郵件位址並不會被公開。 必要欄位標記為 *